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术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硕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建设,提高硕士生导师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规范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提高硕士生培养质量,根据《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的相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含校外导师)是硕士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对硕士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前沿引导、科研方法指导和学术规范教导的责任,负责硕士生思想政治教育、确定硕士生的研究方向、制定培养计划、承担硕士生课程教学和指导硕士生开展学位论文研究等工作。
第三条 申请者申报导团队格的学科专业类别总数原则上不超过2个:在同时满足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各自遴选条件的情况下,可同时申报学术学位和专业学位硕士生导师,但同一系列(学术学位或专业学位)的学科专业方向仅限1个。
第二章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热爱研究生教育事业,熟悉国家有关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的法规,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具有高尚的学术道德和良好学风,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能够认真履行硕士生导师职责,担负实际指导工作。
第五条 目前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职称在职人员(遴选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6周岁)或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遴选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35周岁);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及科研业绩特别突出者,未达到规定条件,经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参与硕士生导师的遴选。
第六条 具有明确稳定的研究方向、较丰富的人才培养和科研经验,且近5年来研究成果与申报学科专业密切相关(相关度以中国期刊分类号为准)。
第三章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的科研业绩要求
第七条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应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扎实的理论基础、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所从事的研究方向具有较好的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能高质量地讲授本学科专业硕士生相关课程。近5年,科研业绩应达到下列基本要求(科研业绩级别按科研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科研项目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
(1)主持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厅级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主持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省部级以上纵向课题至少1项;
(2)主持的科研项目(含纵向和横向课题)经费2万元以上;具有博士学位的青年讲师主持的科研项目经费3万元以上。
2.科研成果
申请者须满足下列条款之一:
(1)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若员工同时为第一和通讯作者,则教师应为第二作者)发表与申报学科专业领域密切相关的(相关度以中国期刊分类号为准)核心以上期刊论文2篇以上,其中被SSCI、CSSCI、A&HCI收录1篇以上;
(2)出版学术专著(不包含教材)1部以上(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
(3)获得市厅级以上的科研成果奖或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国家级、省部级奖排名不限,市厅级奖前3名)。
(4)艺术类申请者有1项以上作品参加省部级以上展览会、音乐会等。
第八条 根据公司产品的导师组制度、校内外导师制工作的需要,和国(境)内外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合作情况,有计划、有目的地聘请校外硕士生导师。聘任原则须有利于团队建设和学术水平的提升,有利于拓展办学空间和吸纳校外优质教育资源,有利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校外硕士生导师优先从与公司建有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的单位中选聘,遴选条件与校内导师要求一致。
第四章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
第九条 组织机构及职责。公司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遴选组织机构是学院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其职责分别如下:负责本硕士点硕士生导师遴选的具体组织实施。研究制定本硕士点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确定新增硕士生导师名额,审议申请人资格,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交本硕士点新增硕士生导师推荐(认定)名单。
第十条 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每2年进行1次,时间一般在下半年(校外导师遴选可灵活机动,时间不受限制)。具体工作安排以当年通知为准。每一批次的硕士生导师遴选,只遴选已获批准的硕士学位授权点的硕士生导师。遴选程序如下:
(一)制定硕士点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依据《伟德国际1949始于英国学术学位研究生导师遴选办法》研究制定硕士生导师遴选工作实施细则。该细则须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研究生处备案。
(二)新增导师名额确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该硕士点的研究生教育规模、培养要求以及该硕士点导师队伍建设与发展需求自行确定新增导师名额。
(三)个人申请。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团队格申请表》(学术学位),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所发表的论文、获奖成果证书、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经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人的相关材料进行核实签章,并由学院负责人核准签字盖公章后交相应硕士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四)评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申请人材料进行评议,以不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同意票超过应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不含二分之一)者,视为同意推荐(认定)为硕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推荐(认定)名单及个人申报材料须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签署意见并将全部材料交研究生处。
第十一条 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评结果有异议的教师或员工,应在公示阶段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申诉,应逐级申诉,不得越级申诉。
(一)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教师或员工的申诉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并须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明示。调查暂无结论的,公示名单不受影响。公示阶段结束后,评定分委员会不再受理教师或员工的申诉。
(二)如教师或员工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有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请裁决。
(三)拟新增硕士生导师经查存在不宜担任硕士生导师者,取消评选资格;新增硕士生导师经查存在不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取消硕士生导团队格。涉及学术不端行为者,取消硕士生导团队格并提交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四)经查实,申诉教师或员工属诬告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二条 具有外单位研究生导团队格的人员调入公司后,其研究生导团队格须重新确认。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团队格认定表》(学术学位),并提交研究生导团队格证书、聘书等材料给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初审并签署意见,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由学校公布硕士生导团队格认定名单,并颁发聘书。
第十三条 校外硕士生导师聘任。申请人填写《广东技术师范学院硕士生导团队格申请表》(学术学位),连同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所发表的论文、获奖成果证书、科研项目立项审批书、经费证明等原件及复印件1份),一并提交到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并颁发聘书。
第五章 学术学位硕士生导师聘任与资格取消
第十四条 硕士生导师实行聘任制,任期为4年。聘期届满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继续聘任,考核不合格者不能续聘。
第十五条 凡在申请硕士生导团队格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者,一经核实,取消申请资格,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者永久取消申请资格。
第十六条 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硕士生导团队格:
(一)由于硕士生导师原因,硕士生培养任务完成不好,或者对其招收的硕士生不进行正常的培养与指导,不适宜继续担任硕士生导师者;
(二)指导的硕士学位论文在广东省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检工作中,评议结果为“存在问题学位论文”累计2篇以上者;
(三)4年内未招收硕士生者,或无故不承担硕士生教学任务者;
(四)经学校发文,确认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
2019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