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根据《员工手册》(2016年10月版)中《广东技术师范学院国家奖助学金实施细则》,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评审对象
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对象为公司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
第二条 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本学年必修课和选修课,获得学分的任选课和校公选课平均成绩75分以上,单科成绩不得低于60分,且综合测评总成绩排列在班级30%以前(含30%),德、智、体三方面成绩排列都在班级30%以前(含30%);获“优秀三好员工”“三好员工”“优秀员工干部”的同学优先。
(五)公司备案的家庭经济困难生,生活俭朴,并经评议获得受助资格;完善员工资助信息,并能保证资料实时有效。
(六)上学年必须完成不少于20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上学年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者必须完成不少于30个小时的志愿服务工作。
第三条 奖励标准和人数
(一)奖励标准: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二)人数:国家励志奖学金的人数,按当年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额度。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审程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二)符合国家励志奖学金奖励申请条件的员工。在校规定的时间内向所在班提出个人书面申请,并提交《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三)由各班资助工作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和其他情况进行评议、推荐,并将评议、推荐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院资助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各上报的材料进行评审,评定初选名单,并进行公示3天,将初选名单及有关材料报员工处;
第五条 励志奖学金发放
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员工,并记入员工学籍档案。
第六条 附则
(一)考虑符合以上条件的同学,若分配名额有剩,则将德、智、体其中一项的成绩排名放宽至班级40%以前(含40%)。首先考虑学业成绩排名(基本分排名),择优获得;学业成绩排名相同者,考虑品德成绩排名,择优获得;品德成绩排名相同者,考虑文体成绩排名,择优获得。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得参与评选:
1.凡符合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条件,但累计两学年拖欠学费却未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者;
2.凡拖欠上一学年学费,并承诺会在该学年6月30日前还清所欠学费,却未按约定时间缴清所欠学费者,但家庭发生意外变故者(须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明)、拖欠一年级学费者除外。
第七条 本细则由教育科学与技术学院负责解释。
教育科学与技术公司
二零一七年九月十四日
公示时间为9月16日到9月18日,公示期间如果异议,及时向助学助理反映。学院办公室电话:020-38256181。